小编: 当前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广泛的法制
寻衅滋事罪是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1]根据《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主要包括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和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犯罪种类之一,在于这四种行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当事人通过“肆意、随意、任意”,或者“起哄闹事”等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意下,其相关行为不是针对具有特定矛盾的个体,[2]而是对普通公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事实上,正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对于现代社会公共秩序所具有的直接针对性和严重破坏性,对其进行以预防为主的社会治理[3]对于提高国家整体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预防来论,除了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进而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并防止已经犯罪的行为人继续进行相应的犯罪行为外,政府主导下的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治理体系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预防同样具有关键作用。
一、寻衅滋事罪预防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考察
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要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必须通过预防和制裁并存,双管齐下的途径对其进行打击。其中,由于制裁属于典型的事后处罚行为,而预防则能够将寻衅滋事罪对社会秩序可能产生的严重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政府主导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以预防为目的的社会治理对于有效打击寻衅滋事罪即显得非常必要。政府主导的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治理,正是以预防为目的而展开。
(一)依托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
寻衅滋事罪作为对于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寻衅滋事行为,往往由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发展而来。[4]因此,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有效打击从而切断其向严重犯罪行为转化的可能,对于预防寻衅滋事罪的发生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事实上,作为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行为,在没有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之前,均属于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执行机关的公安部门,通过对构成破坏社会治安,从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轻微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能够有效防止其转化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从而对寻衅滋事罪产生有效的预防性社会治理作用。
(二)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
对于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一般都生活在相应的社区之中,从而使社区管理成为防止寻衅滋事罪发生的最重要的防线之一。[5]由于相关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之前已经存在相应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员之间,因此可以通过社区管理的方式对此类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从而预防其可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发生。具体来说,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多次被社区群众举报或者发现存在寻衅滋事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随时关注其行为异常,发现相关苗头及时予以劝阻或制止,防止其转化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二是对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或者因为寻衅滋事罪监外执行的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管理,随时注意其语言和行为方面发生的异常,发现情况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采取重新服刑等强制隔离措施预防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对存在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可能的上述两类重点监控人员,通过教育、帮助等多种方式,转变其可能存在的继续从事相应犯罪行为的思想,从思想根源上预防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
(三)借助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对民众进行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犯罪行为相关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通过增强普通民众对相关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以及震慑可能的犯罪行为人的方式,起到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6]具体来说,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方面,通过各种法制宣传渠道,如政府门户网站、宣传册子,以及送法下乡、送法下基层等方式,对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群众中予以普及。如寻衅滋事罪所具有的危害,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构成,寻衅滋事罪发生后应当如何采取措施对自身安全进行防范,以及相应的举报和揭发途径等。另一方面,对于各种在当地发生的寻衅滋事罪相关案件或者全国性的寻衅滋事罪相关的大案要案,积极在群众中进行宣传,通过现实案例尤其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提高群众对寻衅滋事危害的认识。
二、寻衅滋事罪预防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检视
通过治安管理、社区管理和法制宣传三管齐下,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寻衅滋事罪可能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的严重损害形成了有效的遏制,为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然而,寻衅滋事罪并没有因为政府主导下的相关社会治理措施,而逐渐减少乃至完全消失,而且持续作为现代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威胁之一而存在,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
寻衅滋事罪在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类型中,其排名长期靠前,一直作为需要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类型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两年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年起诉的案件中,按照被起诉人数排名,寻衅滋事罪高居所有罪名中的第四位,共被起诉113850人,占全部被起诉人数的6.3%,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7]2020年上半年1-6月,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各种犯罪行为绝对数量大幅下降,但寻衅滋事罪仍然在被起诉的犯罪类型种类中高居第六位,占被起诉总人数的4%,仅次于诈骗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标明相关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治理行为仍然任重道远,在整体上仍然没有达到应有的促使其逐渐减少甚至消亡的目标。
(二)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为无事生非,对于需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社会和家庭责任的成年人来说,无所事事进而寻衅滋事的可能性相对于尚不需要承担绝大多数社会和家庭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小很多。因此,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一直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的预防也必然成为政府主导的寻衅滋事罪社会治理的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寻衅滋事罪预防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公布的数据,2014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六位的罪名分别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强奸,寻衅滋事罪在高居前五名的同时,以2016年为节点,受理审查起诉寻衅滋事犯罪人数开始逐年上升,2019年较2016年上升77.88%,寻衅滋事犯罪人数排名也由第五位上升到第三位。[9]当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因为政府主导的预防性社会治理而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在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不降反升的情况,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产生了严重的挑战。
(三)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
寻衅滋事非法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很多犯罪行为人在案发之前往往并不是其初次实施相应的寻衅滋事非法行为,多数被寻衅滋事非法行为损害到利益的受害人最初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一直到后续损害程度不断加深忍无可忍才通过举报揭发或直接报案等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具体受害者,而是仅仅对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公共财物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行为,往往需要相关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或者多次发生之后,才会被相关部门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之后才能发现。这些非法寻衅滋事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的现象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主导的寻衅滋事罪社会治理机制在预防和发现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不仅使初始可能只是属于一般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发展成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而且人为导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损害在初始基础上的扩大,不利于社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政府主导下寻衅滋事罪预防中社会治理面临瓶颈的原因机理
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社会治理之所以仍然存在上述的寻衅滋事罪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以及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等问题,在于这种政府主导的寻衅滋事罪社会治理机制并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应有的关注,从而缺乏针对性的科学措施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社会治理存在相关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
寻衅滋事罪与绝大多数其他类型犯罪存在的根本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特殊的主观动机,以及由此动机所反映出的行为上的特殊性。根据《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无事生非,亦即因为无所事事从而作出惹是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不良选择。与寻衅滋事罪相对应的轻微寻衅滋事行为,具有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产生相同的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这种直接针对社会秩序,而不是特定个人进行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观原因,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人因为自身特殊的生活经历和周边环境而形成的社会的不满甚至敌视的精神状态。因此,单纯强调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根源。当前主要通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政府主导下的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断多数轻微寻衅滋事行为转化为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单纯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思想上切断寻衅滋事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仍然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从而成为其在所有刑事犯罪类型中一直长期排名靠前的主要原因。
(二)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
当前社区管理中采取的寻衅滋事罪社会治理机制,同样采取的是普通犯罪行为的预防治理方式,而缺乏针对寻衅滋事罪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正是因为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关注,对普通犯罪行为进行的预防治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有相应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前科的人员,而不能对日益成长,从而不断加入到无所事事,无事生非队伍的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一方面,很多之前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前科的未成年人,因为不再接受教育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机会,从而加入到无所事事人员的行列,一旦在外因的激发下即可能成为新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人。另一方面,当前主要针对具有寻衅滋事行为前科的社区管理方式,很容易忽略之前表现无害的未成年人,从而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思想教育引导以及监控管理措施,从而难以对此部分可能产生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未成年人主观上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以及社区疏于必要管理两者相结合,导致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不能通过政府主导的社区管理得到有效的预防性治理,从而成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近年来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
(三)缺乏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必要跟踪手段
现有的法制宣传体系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对于寻衅滋事罪相关知识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了解,并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人产生相应的震慑,但这并不足以扭转当前寻衅滋事非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从而造成相关行为严重化发展成为犯罪行为,而且社会和公众合法权益损害被认为加重。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对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一方面,普通民众虽然在法制宣传体系下对寻衅滋事罪产生了一定的认识,但并不足以保证其能够克服趋利避害的心理,在相关犯罪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即及时报案或者检举揭发,从而使群众监督这一非常有效的手段不能充分发挥对相关犯罪行为及时跟踪的功能。另一方面,传统的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监控的手段只有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和针对重点人员的直接跟踪。然而,由于政府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有限性,摄像头不可能针对所有可能的案发地点进行全覆盖,而针对重点人员的直接跟踪更是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正是因为群众监督和传统监控方式均无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发生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因此必然导致相当多的寻衅滋事非法行为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效果,客观上造成寻衅滋事罪对社会危害严重性的扩大。
四、政府主导下寻衅滋事罪预防中社会治理的完善路向
要解决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社会治理效果不理想,从而产生的寻衅滋事罪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犯罪不降反升,以及非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的问题,有必要从其产生的相关原因出发,采取相应的有效遏制措施,从而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下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科学构建。
(一)构建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
为了有效克服当前以治安管理出发遏制非法寻衅滋事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有必要针对相应的寻衅滋事罪产生的思想根源出发,构建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
1.构建必要的轻微寻衅滋事行为人员的就业保障救济制度
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观特征为无所事事导致的无事生非,因此,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往往在于自身的无所事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个体的无所事事实际上就意味着行为人处于失业或者近乎失业的状态。个体的失业或者近乎失业的状态,不仅导致了行为人无所事事的状态,而且因为很难得到令其满意的收入甚至完全没有收入从而对社会产生了强烈的不满甚至敌对的情绪,为无所事事发展为无事生非提供了进一步的经济原因。正是因为多数轻微寻衅滋事行为人员发展成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员的根源在于事业所导致的经济情况恶化,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员的就业保障救济制度的方法,从经济和思想根源上解决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人进行深入的原因调查,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保障援助方案,如相应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另一方面,对于经济状况非常窘迫的行为人,还应当建立必要的救济制度,由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予以救济。两者相结合,有效解决其对社会不满甚至敌对的思想状态。
2.建立治安管理处罚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有效衔接机制
为了保证治安管理处罚与就业保障救济制度的有效结合,必须建立治安管理处罚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有效衔接机制。首先,治安管理处罚部门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当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下对其违法行为的原因进行详细深入的调查。其次,治安管理处罚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存在的现实困难,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人员交接,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后续的就业保障救济工作。最后,治安管理处罚部门在后续的就业保障救济工作中,还应当积极支持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及进行管理方面的协助,促进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就业保障救济相结合的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治理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建立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在脱离教育之后加入到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人的队伍,应当构建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未成年人之所以在脱离教育之后加入到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的队伍,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缺乏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愿望,同时在就业方面也遇到了相应的困难,从而导致客观上的无所事事,进而发展为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因此,通过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可以有效摆脱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的无所事事进而无事生非的状态,防止可能的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已经完成义务教育而没有继续进行普通高中教育,或者没有进一步接受大学教育的高中毕业生,由国家提供资助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普及,为其加入到生产建设的队伍提供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机会,保证每一个未成年人在成年前均能够在学校学习;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当前对就业创业的优惠力度,对于愿意自主创业者和愿意接受初次就业者的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和减免,降低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就业的难度,通过增加未成年人对未来希望的方式降低其产生社会不满甚至敌意,从而进行相应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三)创新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
在群众缺乏必要的动机进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监督,而政府部门又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进行传统的重点人员监控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控体系的方式予以解决。一方面,大力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将重点人员纳入最新的生物跟踪系统的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一旦发现重点人员行踪异常,立即由相关监控系统报警并转由人工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跟踪,保证相关寻衅滋事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制止。另一方面,对于非重点人员,仍然采取群众监督的方式。为了有效激励群众及时报案和举报揭发的积极性,应当在继续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包括增加有功奖励力度,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有效调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人海战术对相关寻衅滋事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规定的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罪行,对其进行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从而有效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寻衅滋事罪的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包括不同行政部门对于寻衅滋事罪发生的诸多原因,如经济因素、外在环境、行为监控等诸多方面采取的诸多措施。通过对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进而提出可行性的机制构建对策,对于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有效预防性治理机制的构建,有着良好的参考与借鉴意义。限于篇幅,在此仅从传统预防性治理措施与社会保障救济机制、加强未成年人职业教育与就业促进,以及大数据根据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述,并未真正涉及到具体的实施细则程序的构建,后续将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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