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生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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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科学的、普遍性的标准设立的。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的违法行为,多是因为缺爱或者疏于监管导致,他们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追究刑责,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再者,将低龄犯罪人员“一关了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三审稿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

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初衷是制衡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但降低之后,真的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有效遏制吗?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将刑责年龄降到几岁,而在于对罪错未成年的矫正和监管,甚至应思考如何关口前移,加强干预矫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内容,但因种种原因收容教养很少适用,而工读教育并非强制性措施,很少有监护人会申请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此类矫正机制并未真正发挥效用。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干预保护处分制度,切实加强了对高危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还有的地方通过社区矫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矫正机制,在此基础上再辅以刑法托底,才能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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