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归因、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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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共有6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63所民办本科高校。调研发现,获得更大办学自主权、落实同等办学地位、办学经费更为充裕是独立学院成功转设的三大原因。独立学院转



20世纪90年代,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日趋旺盛。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大规模扩招,已有的高等教育体系难以满足需求,且公办高校办学面临经费短缺的问题,这为独立学院的诞生与发展带来了契机。

一、研究背景

1998年,东南大学中大学院成立,这是全国首家公办高校创办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由此拉开了独立学院发展的序幕。2003年,“独立学院”的概念正式出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2006年,我国开始倡导独立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标志着独立学院从依附阶段、自主发展阶段进入转设阶段。文件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指明了三条“出路”: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撤销或者合并。独立学院自此进入5年的发展过渡期。

当前,独立学院主要有三大区域发展模式:以东北三省为代表的民营资本主导模式、以江苏和浙江为代表的国有资本主导模式以及以广东和湖北为代表的综合推动模式。截至2018年12月,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65所,占全国2613所普通高等学校的10.14%,占全国747所民办高校的35.48%。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独立学院转设已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2008—2018年,全国共有6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63所民办本科高校(其中有2所独立学院联合转设为1所民办本科高校),转设数约占全国独立学院总数的20%。虽然各地独立学院转设的时间不同、数量不同、获得的政府支持力度也不同,但转设后发展态势整体稳中趋好。转设后的独立学院,如三亚学院、武昌首义学院、沈阳工学院等,在校园占地面积、教学仪器设备投入等外延式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等内涵式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独立学院是否选择转设,受外界环境及学校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即使转设后,仍面临不少挑战。

本研究对独立学院是否选择转设及影响成功转设的因素展开了问卷调查。由于有3所独立学院直到2018年年底才获批复,短期内尚无法看出转设后的具体成效,因此本问卷共调查了60家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的高校,转设时间从2008年到2016年,横跨8年。转设学校数量最多的一年是2011年,有17所,占转设总数的28.3%;其次是2013年,有11所,占18.3%。在区域分布上,涉及15个省市,其中东北三省共有20所,占总数的1/3;湖北有14所,四川有9所。本次调查对象包括5位董事会领导,24位校党委、行政班子领导,27位中层干部和4位教师。针对独立学院选择转设为民办本科的影响因素,问卷采用矩阵单选题的形式。调查显示,在各项问题中,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占85%;希望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占83%;社会力量举办者希望办一所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占80%;希望减少每年上缴管理费的占79%;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转设的占65%;省级行政部门要求转设的占55%;党政领导班子希望转设的占60%;投资方与母体高校存在矛盾的情况影响最小,只占22%。

二、独立学院转设的归因分析

独立学院有校企合作、校政合作、公立大学独立设置等多种办学模式。《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了独立学院转设的标准和门槛,一些独立学院虽有意愿转设但基于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转设。同时,由于当前政策不明朗,转设后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一些具备转设条件的独立学院踌躇不前。一些独立学院是否选择转设存在跟风现象,以“985工程”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否转设作为“参照系”。例如,广东省珠海地区3所985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虽已达到转设标准却未转设,从而间接促使其他13所独立学院在转设问题上处于“观望”状态。大多数独立学院选择转设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获得更大办学自主权

调查显示,独立学院转设后变化排名第一的是不用向母体高校缴纳管理费,经费更充裕,占79%;其次是办学自主权更大,占76.7%;再次是举办者决策权更大,占60%;然后是不再依赖母体高校办学,占53.3%;最后是学校在社会的知名度降低以及新学校品牌一时难以形成,均占13.3%。转设前,独立学院主要依附母体高校发展,在学科设置、专业设置及教学内容设计上与母体高校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仪器设备、教学资源、教师人力资源上与母体高校有高度的共享性。转设后,学校不用再向母体高校缴交高额的管理费,在办学经费使用上更为灵活、充分。与此同时,独立学院在人事招聘、专业设置及学费收取等方面也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例如,福建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实行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向独立学院和高职教育开放,独立学院在转设为民办本科后,其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在学费收取方面将获得更多的自主权。无独有偶,江苏省转设后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获得更灵活的学费收取定价权限,独立学院则不允许放开收费。这些将为转设后学校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落实同等办学地位

独立学院在创办之初就与公办的母体高校之间联系密切,非公非私,既公既私,这使得独立学院的身份模糊不清。在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之前,多数独立学院登记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使得独立学院许多时候面临公办和民办政策“两不靠”的尴尬境地。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获得了与公办和其他民办高校同等的办学地位,一些省份纷纷出台政策给予支持。例如,江苏省2017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通过省级规范验收的独立学院将纳入全省普通高校统一管理。届时,独立学院在教学改革与建设、人才培养工程、学科专业建设、学科研成果奖励及评奖评优等方面将获得与普通本科院校同等的待遇。转设后的独立学院在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将执行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价格政策。与此同时,这些独立学院还享受一些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其教师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也将享受与普通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转设后的独立学院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享有相应权益,能够更好地实行依法依规办学。

(三)办学经费更为充裕

10%~30%不等的高额管理费、“分手费”是大多数独立学院转设面临的棘手问题,许多独立学院不上交这笔费用就无法独立。事实上,独立学院转设后与母体高校并非彻底分割,双方的合作可以进入更深层面。一方面,独立学院转设后,不需要再向母体高校上缴管理费,可以使资金使用更为集中。另一方面,母体高校也不必将其视为丧失经济收入来源的一种行为,而可以将其作为进一步推动双方互惠共赢的途径。例如,广州商学院是广东省17所独立学院中迄今为止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成功转设的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后,母体高校继续提供相应支持,与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及共享电子图书资源等。作为受益方,广州商学院不再上交管理费,而为其享受到的由母体高校提供的后续服务支付相关费用,这使得学校在转设后得以平稳过渡发展。不仅如此,调研显示,约80%的独立学院表示转设后办学经费投入加大。这主要由于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需要接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外在的评估也推动转设后的独立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这些学校在转设后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基于学费收入实现了滚动发展,还获得了更多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及社会捐赠等。例如,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原先主要以国有资本投入为主,转设后,民营资本及政府专项经费支持不断介入,政府还以新建实训大楼等形式为学校办学提供大力支持。

三、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基本现状

整体而言,虽然目前全国独立学院转设的比例偏低,但78%的被调查者认为独立学院转设成民办本科高校后总体发展向好。

(一)办学基本条件有所改善

调查发现,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60%的学校校园占地面积增加,80%的校园建筑面积扩大,70%的学校在校生人数增加,82%的学校办学经费投入增加,85%的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值增加,85%的学校教师待遇提高。办学条件的改善得益于举办者投入的加大:独立学院转设后举办者加大投入的占45%,其中增加投入超过50%的学校占17%,超过20%的学校占28%。见下页表1。

其中,黑龙江省的8所独立学院转设后,四年内在校生和专任教师分别增加了29.8%和46.3%;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增加了51.9%和120%;图书总数则增加了将近90%;固定资产总值和教学仪器设备值也大大增加。办学条件的改善为新学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

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70%的学校专业设置数量有所增加,73%的学校教师队伍质量有所提升,83%的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比例有所上升,67%的学校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数量有所增加,78%的学校教学质量有所提升,78%的学校科研数量和级别有所提升。独立学院转设后,教师队伍出现了一定的动荡,28.33%的学校存在母体高校教师大规模撤离的现象,但23.33%的学校未出现动荡,教师仍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表1独立学院转设后办学基本条件情况    下载原表

转设后的学校更重视内涵式发展。例如,大连东软信息学院主动适应国家、区域及IT行业的发展需求,在专业设置方面聚焦IT类的相关专业,培养行业专业人才。2018年,该校成立东软教育科技集团,致力于成为中国民办IT高等教育的引领者。同年,学校新增了3个本科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健康服务与管理和医学影像技术。在辽宁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的评比中,学校11个参评专业中有7个位列前3;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拥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大幅度提升,具有海外经历及工程实践背景的教师数量也大大增加,并着重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工程应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及国际化能力。与此同时,学校还建立了多类型多渠道的教师激励机制。这些举措为转设后学校的内涵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73%的学校董事会、校行政、校党委三者之间的和谐程度有较大提高,80%的学校党的领导与建设得到加强,72%的学校原有民主决策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65%的学校招生自主权加大,67%的学校收费自主权扩大。此外,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1/3的高校多数领导回归母体学校,1/3的高校领导较少回归母体,还有1/3的学校领导并无母体高校人员。转设后的新学校中,60%的学校无母体高校选派的中层干部人员任职,15%的学校仍有部分母体高校人员留任中层干部,25%的学校则有许多中层干部回归母体学校。

转设后的学校逐步构建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实现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其内部治理和运行更为顺畅。一方面强调董事会(理事会)决策及以校长(院长)为代表的管理团队的执行,另一方面也重视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例如,沈阳工学院构建了“五位一体”的内部治理结构,由决策系统、行政系统、党组织系统、学术系统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系统有机融合组成。有的学校如三亚学院转设前无上级选派的党委书记,转设后由政府选派了党委书记,从而加强了党的建设和领导,健全了学校的治理结构。

(四)外部资源获取能力得到强化

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本科高校后,扎根地方,服务地方,逐渐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这项,57%的学校认为力度加大;在“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这项,20.3%的学校认为力度加大,73.3%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在“社会捐赠收入”这项,13.3%的学校表示有一定提高,78.3%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在“校企合作”这项,80%的学校认为校企合作有所加强,说明这些学校越发重视产教融合,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在“校校合作”这项,63.3%的学校认为有所加强;在“国际合作”这项,73.3%的学校认为有所加强,26.7%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在“同等申报各类项目和参加会议等权利”这项,61.7%的学校认为有所提高,35%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

转设后的学校作为独立办学主体,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往往可以获得更多财政资金的扶持。例如,黑龙江省设立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且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又如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转设前是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转设后每年享受重庆市政府生均1700~2000元的拨款;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每年获得4000万元左右财政资金资助。许多省份将民办高校统一纳入普通高校管理,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项目申报等向新转设的学校全部开放,并在评选条件、标准方面给予倾斜。这些举措极大地激发了民办学校的办学热情,为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不仅如此,转设后的独立学院在合作办学方面也有了新发展。例如,吉林动画学院坚持“学研产一体化”的办学定位,并实施“精准人才培养”战略和“开放式项目制”,围绕动漫游类、影视类、设计类、虚拟现实与人工智能、文商管理与品牌营销等五大体系,全面搭建学产对接实践教学平台。无独有偶,广东商学院转设后也大力加强了国际合作,相关合作项目显著增加,着力构筑教学与管理人员国际化培训平台、科学研究国际化合作平台和应用型高端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

(五)社会声誉评价稳中有升

在“招生录取分数线”这项,65%的学校认为有所提高,20%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10%的学校认为有所降低,只有5%的学校认为有明显降低;在“新生报到率”这项,53.3%的学校表示有所提高,28.3%的学校表示变化不大,6.7%的学校表示有所降低,1.7%的学校表示明显降低;在“大学排行榜排名”这项,63.3%的学校认为有所提高,31.6%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在“毕业生就业率”这项,58.3%的学校认为有所提高,40%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在“社会整体声誉”这项,70%的学校认为有所提高,23.3%的学校认为变化不大。

大多数独立学院转设前在本三批次招生,转设后可以在本二批次招生,甚至有的还在本一批次招生。例如,武汉学院有软件工程等3个专业在一本招生,学校的生源数量、质量及新生报到率等未受到消极影响,反而还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又如辽宁省的独立学院转设后,由“三本”升为“二本”,生源更好。这些学校转设后,依法办学的意识增强,办学行为更为规范。因为转设的这些学院很多接受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如三亚学院、无锡太湖学院、吉林动画学院、武汉工商学院等。从在校师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的反馈看,独立学院转设后,整体社会声誉评价有所提高。

四、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建议

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产捐赠政策、信贷和土地扶持政策等,为独立学院的转设提供了方向。从国家和地方层面来说,政府应及时出台、调整并修订相关文件,并允许各地在大方向一致的情况下出台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操作指南,允许“一校一议”,避免“一刀切”;从独立学院自身讲,各独立学院应明确学校办学定位选择合适的发展路径,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办出特色;从社会环境讲,应鼓励多元办学、特色办学,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出路提供更为包容的环境。独立学院转设后,身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依附发展阶段进入独立发展阶段。脱离了母体高校,一些独立学院转设后可能面临师资队伍不稳定、生源下降等现象,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挤压。即使是转设成功的学校,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精准办学定位,走特色发展之路

独立学院在转设前,与母体高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理念等存在趋同现象,这种趋同现象有利于促进独立学院创建初期的发展。但是,随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独立学院在行政和经济方面逐渐与母体高校脱离关系。事实上,两者之间可能还存在竞争关系。此时,如果独立学院仍跟在母体高校之后办学,没有树立自身的品牌特色,则这种趋同可能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办学质量的提升。独立学院转设后成为民办本科高校,亟待厘清办学定位,尽快摆脱与母体高校趋同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促进独立学院转设后和母体高校的错位发展和特色发展。这种特色发展既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色,也要结合独立学院已有的发展特色。与原有母体高校的研究导向为主不同,转设后的学院应定位于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立足于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其专业设置也应密切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例如,武汉工商学院在其特色办学中,坚持专业发展与行业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教学内容与企业岗位要求对接;坚持教学过程与企业工作过程对接;坚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企业实际需求对接。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于2005年成立,2013年实现转设。在短短的十年里,学校发展迅速且富有办学特色,个别专业的排名居于世界前列。如果没有坚持特色发展,那么转设后的学院不仅摆脱不了母体高校的“影子”,而且可能与普通民办本科的发展趋同,丧失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之路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要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必须在土地面积、生师比、在校图书数等办学条件上达到要求。为了达到转设标准,不少独立学院扩大办学面积或迁址办学、广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大量购置图书,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母体高校的依附,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初期在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无法摆脱母体高校的“影子”。同时,转设后,投资方的营利诉求越发凸显,使得这些学院弥漫着浓厚的商业气息。新转设的民办本科高校如何突破“形转而神不转”的局面,是转设后面临的一大难题。转设后的学院重视规模扩张,为学校办学创造更多有利的外部环境无可厚非,但仅仅停留在外延式发展,难以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相对于外延式发展,内涵式发展是独立学院转设后面临的更大挑战。转设后的学院要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一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快树立学校的品牌特色;二要构建先进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保障体系;三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例如,广州商学院转设后更为注重内涵式发展,学校获得省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助、申报省级重点专业的资格;实行青年教师“低职高聘”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引进优质国外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

需要强调的是,独立学院在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后不宜套用传统大学本科评估的合格指标。师资队伍建设是独立学院转设后实现内涵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研究型大学注重教师的学历、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同,转设后的学校以应用型发展为导向,往往更注重教师的行业经验及其实践技能。这些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而且在教师的聘任和考核方面更为灵活。例如,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根据实际办学情况坚持专兼职教师比为3︰7,认为兼职教师能够为学校专业设置带来更多行业发展的信息,有利于学校培养行业人才。虽然这符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但却无法达到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的指标。

(三)坚持依法办学,走分类管理之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办学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合理回报”往往备受争议。2016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确了了营营利利性性民民办办高高校校在在我我国国的的合合法法地地位位。。选选择择营利性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办学可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而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捐资办学,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的后续发展。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也为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保障,捐赠文化相对贫瘠,企业或个体参与办学的逐利倾向较为明显。分类管理实施之前,独立学院处于灰色地带,举办者的营利性动机难以兼顾,其营利行为容易碰触“法律红线”。举办者想营利,但不敢也不能营利。分类管理实施之后,独立学院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举办者的投入相当于捐资办学,这些学校可以在税收、用地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而如果独立学院转设为营利性的民办本科高校,则举办者可以合理、合法地从办学结余中获取经济利益。一方面,对于选择捐资办学的举办者而言,如何激发他们投入办学的积极性与持续性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有经济利益诉求的举办者,他们可以光明正大获得“合理回报”。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妥当保护。随着分类管理政策的出台,民办高校资本交易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发生。例如,中国新华教育收购了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希望教育收购了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民生教育旗下共有8所民办高等学校。目前全国735所民办高校中,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IPO)或并购方式上市的有45所。虽然完成上市的民办高校只占民办高校总数的6%,但这却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迈出的一大步。独立学院转设后,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进一步开拓发展的空间。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应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将社会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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