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体系和要素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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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研究生教育体制的有机构成,涉及主体、对象、机构、目的、内容和策略等六个方面的议题。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有其内在规定性,具有丰富的内涵,是由目标体



研究生教育是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现价段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继续深化,进入到以责权划分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阶段。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推进,需要理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强化导师责任意识,以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理顺这一关系的关键,就是明晰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关系,厘清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

一、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内涵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有机构成,有其内在规定性,具有丰富的内涵。

从横向构成来看,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议题:(1)主体要素:谁的权利,谁的责任?(2)对象要素:权利的指向对象是什么?对谁的责任?(3)机构要素:责权机制由谁来构建和实施?现对以上三个要素进行简析,分解如下:一是主体要素。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对研究生进行专业的培养和理智的训练使其初步具备科学研究和探求科学真理的能力。研究生和导师是研究生导师制的两个核心主体,各自拥有相应的权利和负有相应的责任。研究生是我国科学研究的后备力量,承担着攀登科学高峰的重任。导师是研究生教育中的第一要素,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在现代教育中,研究生导师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传道、授业的作用,而且在敬业精神、治学态度以及学风等方面也起着表率作用,导师的人格魅力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名利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对象要素。在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中,研究生和导师既是权责的主体,也是权责的指向对象。导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其指向对象是学生,也须对学生尽多方面的责任。反之,研究生有权利接受导师的学术指导,也有义务接受导师的管理。三是机构要素。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实施机构是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单位,包括具有硕博士点的高校和研究院(所),也可以包括具体负责实施制度管理的研究生院和硕博士学位授权点。

从纵向构成来看,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议题:(1)目的要素:为何要实施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2)内容要素: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3)策略要素:怎么样去构建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现对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以上三个要素进行简析,分解如下:一是目的要素。从国家和社会来讲,构建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敦促高校尽职尽责地培养好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从导师和研究生个人来讲,责权机制是为了充分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激发个人潜能,促进个人更好地发展。二是内容要素。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应该是全面的、多维的,主要体现于四导:学业上指导、思想上引导、心理上疏导、纪律上督导。[1]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彼此渗透,通过合理的组织,形成科学的培养方式,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导师指导方式是一个立体结构,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指导关系、指导范围及方法、指导周期和频率、指导风格。导师责任和权利就体现在这些内容里。三是策略要素。导师负责制是一项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教学制度,与此相配套的责权机制要按照科学的方法构建,实施责权机制的策略路径,包括运作方式和实施步骤。

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使得我们对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这一概念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更加清晰。综而言之,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指国家、高校和研究机构为了更好地推行导师负责制而系统构建的有关研究生和导师等相关主体责权划分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构成要素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在一定指导思想支配下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制度建构,是对研究生教育活动各主体进行责权划分的制度设计。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一个制度体系,由目标体系、制度体系、操作体系和调适体系等四大要素构成。 1.目标体系

目标是人们在一定价值观念支配下作出的对事情发展方向的选择和目的的确定。目标体系起着调节人们的情感态度和指导行为的作用,与活动的成效有着密切关系。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导师制度的重要构件,直接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

研究生教育活动具有特定的利益主体和价值目标。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权力重心较高,以中央政府为主,省级政府权力虚置,教育部拥有对全国高校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权,地方高校攀高求大盲目模仿部属高校的行为,使得一元化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最终形成。从价值目标来看,我国研究生教育是精英式教育,主要目标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精英型高层次人才。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需要继续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改革成本分担机制,扩大高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推进学位授权制度改革,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改革以导师制为核心的培养模式。[2]从实践方面看,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构建,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深刻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条件的改善和培养质量的提高。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出现以下动向:(1)改革招生选拔机制。推进招生选拔方式改革,试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从学校集中管理到学院、导师自主安排,从单一闭卷笔试到现场抽题作答、学术报告及综合面试等多种形式,从简单比较考分高低向全面考察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等综合素质的“三个转变”,扩大硕士生招生导师和导师团队的自主权。(2)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科研导向。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实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紧密结合,保证研究生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科学研究中创新。(3)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多样化。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层面,倡导分类分层办学制度,要求扩大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和应用性学科研究生教育,主张高校与国际接轨,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知名学者组成的导师队伍,培养出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引领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研究生。 2.制度体系

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中的核心变量,是影响高校研究生教育差异化发展的直接原因,在发展的关键期,制度甚至就是发展本身。根据美国经济史学家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包括正式法规、非正式约束和制度实施机制。[3]研究生教育制度是指在研究生教育中形成的制度体系,包括管理体制、正式法规、非正式约束和制度实施机制。

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制度体系,以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为核心,包括导师的选聘制度、激励制度、考核制度、指导模式、职责规定等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与此同时,完善导师遴选制度、提倡导师岗位制度和优进劣退制度、建立导师组负责制度、建立多元考核体系并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从制度法学的理论来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具有稳定性、普适性、适应性的制度属性,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机制中存在着资格类质量保障制度和流程类质量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以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为核心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成为构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必然选择。 3.操作体系

操作是指根据某项活动的特点和形式而制定的运行规则和活动方式。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操作体系,是指在一定的政策背景下,为实现研究生教育的目标而制定的有关责权划分的具体要求、运作策略和行动步骤。

为促进导师责任制的发展和落实,高校需要构建具体的操作体系,以正确处理导师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关系、导师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及研究生培养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优化师生关系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关键,是责权机制的核心内容。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构建,需要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师生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通过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导师责任制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体系,从而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正提高。

最近几年,我国高校积极借鉴国外大学导师制的成功经验,完善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将教学和指导列入高校及教师的评价体系,强化导师指导责任意识,加强导师的选聘和培训。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制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国内有些高校较为重视新导师培训,如,武汉大学每年都会举办遴选研究生导师培训会,开展“武汉大学导师学校”系列活动。此举是为了帮助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提高指导能力和责任意识,尽快进入“导师”角色,藉以保障与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4.调适体系

调适是指活动主体主动调整自己的价值目标与行为取向以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研究生导师制作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教育制度,必须不断调适,加以改良,构建有效运行机制,创造良好学术氛围。

责、权、利的统一是完善导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明晰导师责、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导师责、权、利统一机制,方能真正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实现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方向,通过一些调适策略如改革招生录取制度、优化课程设置、完善导师制度、营造宽松科研环境和改革研究生考核制度等方面来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招生选拔制度方面,亟待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导向,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导师作用和规范导师职责,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导师与学生关系的“优化”,关键在于高校严格的导师监督考核机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

三、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设的制约因素和政策建议

研究生教育与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社会环境各要素的发展必然引起研究生教育系统的变化。 (一)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设的制约因素

促使研究生教育制度产生并得以延续的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背后深嵌的种种因素,我国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设主要受到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

文化观念是制约研究生导师制发展的根本原因。研究生导师制度并非起源于中国本土,而是源自西方自主的文化背景,其在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是否具有同样的适用性,这值得探索。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是大学文化的组成部分,深受价值观念的影响,其很难像其他制度一样在朝夕之间就可以建立。文化对人的教育有深远的影响,大学文化亦是如此。我国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的大一统思想、精英主义的价值取向、重学轻术的观念等非正式约束的存在及其制度化是使现有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形成并得以延续的文化因素。1936年哈佛中国同学会在哈佛大学建校300周年的一块纪念碑文中写道:文化为国家之命脉,国家之所以兴由于文化。国家如此,以文化为灵魂的大学亦然。学者眭依凡意识到大学文化理性之重要,积极倡导中国大学文化理性与文化育人之责。

我国的传统文化较为强调长幼尊卑,鲜有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性。在几千年的中式师道传承中,形成了相对完整有序的治学规范和师徒关系。韩愈的《师说》可谓中国现代教育的理论先声,韩愈针对当时现状而大声呼吁,“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现代教育理论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注重学生需求。但由于学科特点、导师治学方式存在差异等原因,高校的研究生培养理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培养理念渗透在学习目标、课程设置、学习方式、论文标准等四个方面。 2.政治环境与政策导向

任何形式的教育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不能脱离环境而独立存在。研究生教育活动,与其他教育活动一样,不可能超越特定的政治环境的制约。政治环境对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构建的影响,关键在于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目标的认定,并通过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来实现的。

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其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使命。有学者对高校进行问卷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中存在一系列的两难问题,包括科目设置中的公共性与专业性的矛盾、考试组织中统一与多样的矛盾、招考公平与扩大自主权的矛盾以及考试公平与有效人才选拔的矛盾。[4]这些两难问题显然制约着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制约了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发展。 3.教育基础与培养能力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是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能立足于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基本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但是,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特别从扩大研究生教育国际影响力的要求来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研究生成才过程中,导师的指导作用尤为关键,是研究生能力提升的情境性影响因素。学校的支持和导师的培养能力对研究生创造力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 4.学校制度和个人需求

研究生教育质量影响因素在个人、学校和社会三个不同层次上都有所反映,但是,鉴于社会因素的复杂多变性,且社会因素对质量主要表现为反馈性影响,它往往要通过个人和学校来保证质量的提高,以达到其满意度。因此,个人需求和学校制度是反映研究生教育满意度的两个主要因素。

导师和研究生是导师资助制的直接相关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师生关系是怎样的状况?导师资助制的实施会不会对师生关系产生影响?2015年5月29日,南方周末发文《导师负责制”是不平等契约》,作者的立场和观点是,既应消除导师对学生的无限责任,也应褫夺导师对学生的无限权力。[5]导师和研究生的责权关系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权力和责任都不可“无限”。研究生和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两个活动主体,两者存在着学术关系上的相对独立性。 (二)完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推进,需要理顺国家和高校的关系,理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明晰研究生和导师的责权关系,厘清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构建科学高效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 1.构建权力平衡和监督机制,进行科研评价改革

国家应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指导高校进行科研评价机制改革,高校和社会各界加强联合,建立利益共享、优势互补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机制,等。

研究生的政治教育是否适合作为导师制的主要内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此的反应不一,但大部分人认为应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在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研究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追求真理、勇于探索、正直诚信、团结合作的品质。因此,在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建构中,有必要理清研究生教育的不同类型行为,寻找其中的平衡机制,并建立完整有序的权力监督机制,防止政府权力和学校权力的滥用,保障研究生和导师的正当权益。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改良研究生“导师制”

实现研究生“导师制”改良有内外两条途径。在师生共同体内部,采用“合作—互动”型导师指导方式,可改善指导效果、提高培养质量。在这种指导方式中,导师更加关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善于因材施教和激发动力。外部改良须从健全制度、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及完善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优化导师遴选办法,在单一导师制的基础上,试行双导师和导师组负责制,开展多层次培训,细化导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完善导师制度的同时,注意发挥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套作用,多方面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和导师的创新积极性,尊重研究生创新精神与发挥导师主导作用相结合,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形成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和有效机制。

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体系和要素探究

研究导师指导方式的改善,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学校和导师要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3.夯实教育基础,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创新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夯实教育基础,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研究生教育的学习不同于本科阶段,具有质的变化,即接受科研训练而非继续灌输知识;科研训练过程重于结果,但不可过于强调所谓的“大发现”和“突破”。美国研究型大学建立紧密的研究生教育连结体,创造出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值得我们借鉴。我国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要构建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构成的学术共同体,建设科研—教学—学习连接体。 4.通过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优化研究生教育师生关系

优化研究生教育师生关系的策略是,通过学校制度建设,明确研究生与导师的责权边界。首先,厘清责权划分,建立容错机制。导师与研究生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有赖于清晰的制度规范。消除导师制的模糊性,扭转导师责任扩大的趋势,规范导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让师生的关系更纯粹,也更有利于学术人才的代际传承。第二,明确导师职责,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导师的职责在导师资助制下主要有三个维度:学术指导、人生指导和经济资助,师生关系也主要围绕这三个维度展开。第三,加强导师培训,提升指导能力。学校提供培训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导师必须具有强烈的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良好学术风尚。导师必须跟踪学术前沿的发展,不断拓展学术视野,保持学术创造的旺盛热情,提高学术水平,并在科学研究方面,尽力取得创新性成果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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