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指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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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一、指示一指示的概念和作用指示的概念指示是上级机关指导下级机关工作的公文。指示曾经是党政机关都使用的一种文种。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几次颁布的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中,都

一、 指示

(一) 指示的概念和作用

1. 指示的概念

指示是上级机关指导下级机关工作的公文。

指示曾经是党政机关都使用的一种文种。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几次颁布的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有“指示”这一文种。但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3〕23号文件)中,取消了“指示”这一文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已不用“指示”行文,“指示”只在党的机关公文中使用。

2. 指示的作用

《条列》规定:“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二) 指示的特点

1. 内容的原则性

指示的内容,偏重于作原则性的指导,作方向上的指点,以便使下级机关的工作不出现偏差。至于具体的工作做法,在指示中不一定要讲得面面俱到。有时候上级机关对有些工作会有很具体的要求,有的领导人也会事无巨细、举轻若重,一手抓到底,这在工作中都是常见的现象,和指示的作用并无原则冲突,因为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细节问题的要求可以通过其他文种下达。

2. 行文的针对性

既然指示偏重于作原则性的指导,就不宜发得过多、过滥,因为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都有党的方针、政策作依据,在原则问题上通常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只有在下级机关的工作出现偏差,或者碰到突发的大困难,或者在领会上级意图有问题时,上级机关才会主动发出指示,使下级机关的工作能循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开展。

(三) 指示的类型

1. 全局性指示

这类指示是上级机关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进行布置和指导,如例文1。

2. 局部性指示

这类指示是上级领导机关就某一项工作任务,或者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部门的工作作具体的布置与指导,如例文2。

(四) 指示的写作

1. 标题

指示的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个要素构成,如果工作紧急,通常在在文种前加上紧急字样,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紧急指示》(1993年7月1日)。标题之下,可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成文时间,用小括号括起来。

2. 正文

指示的正文,也是由发文缘由、事由和要求三个部分组成。

指示的缘由是指发布本指示的原因,一般为作出指示的依据,包括理论根据、政策根据、现实根据等等,如果指示依据不言自明,可以一笔带过甚至不提,直接陈述发布本指示的意义。缘由陈述完以后,常用“特作如下指示”或“现指示如下”过渡到指示事由和要求部分。

指示事由是指示正文的主要内容,要阐明指示的具体任务与要求,必要时还要讲明工作措施以及所要掌握的政策界线。因主体部分的文字较多,一般都将主体内容分条分点逐层列出,在每一自然段的首句使用主旨句,作为这一段内容的提示。

指示要求明确提出执行本指示具体要求,如完成的步骤、时间、何时向上级汇报等,也可以提出希望与号召。

3. 发文机关署名

写在正文的右下方,写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4. 成文日期

如在标题之下未注明成文日期,可将此项内容写在发文机关署名之下,一般用汉字,也可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例文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三中全会决定要“多歌颂工农兵群众,多歌颂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少宣传个人”。随后在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条就此作了一些正式规定。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三中全会以来执行这个方针总的说来是有成绩的。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歌颂仍有一些过于突出个人,不够实事求是;纪念文章多了一些;一部分纪念文集重复积压;特别是许多纪念方法严重地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为了收集个人文物,成立专门小组,跑遍全国。这些不适当的纪念方法不但造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而且本身就带有个人创造历史的色彩,不利于在党内外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扫除封建主义遗毒。为此,中央决定:

(一) 从现在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辈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毛、周、刘、朱等少数领导人和一些革命先烈的纪念设施,以及革命历史的纪念设施,应当有,应当管理好,但是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多建滥建。各地已设者均应向中央报告,以便作出统一规定,并一律不许任意增设。其中很少历史价值特别脱离群众的,如一时不能改建,宁可先行封闭。各地如有历史意义而适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应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利长期保存。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并须将撤销情况向中央报告。

(二) 关于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革命英雄的斗争史,以及革命战争、革命运动、革命工作的历史,写成不事夸张的回忆录发表或保存,对于教育后代和研究历史,都是必要的。但出版个人传记或个人文集,则应比较慎重。今后这类传记和文集,有全国影响的应经中央宣传部核准,属于地方范围的应经省一级宣传部核准,不要随便编辑出版,或为此随便成立各种组织,未经中央或省核准而成立的组织应当撤销。对于重要人物或重要历史问题的宣传,报刊或出版社应注意遵照中央有关指示。

(三) 报纸上要多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多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工、农、兵、知识分子为四个现代化奋斗的成就,多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决议,少宣传领导人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

(四) 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有碍国际观瞻,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处理。毛主席像章要尽量收回利用,以免浪费大量金属材料。

(五) 过去几年为许多受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昭雪平反,追悼会开得较多较隆重,现在这种情况已基本结束,不应再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分散群众建设四化的注意力。因此,除特殊情况中央另作规定者外,一般高级干部丧事应力求简化和节约。例如,向遗体告别的仪式一般可取消;追悼会规模要缩小,送花圈和出席追悼会的负责人要减少;悼词要缩短和避免溢美之词;逝世后可即发表简短消息,追悼会新闻要减少和缩短。

中共中央

一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例文来源:《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评析1】

本例文为解决工作中如何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实际问题而发文,看似好像仅仅是针对该项具体工作的局部性指示,但是,细看全文,不但对“少宣传个人”应当“如何做”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布置,而且还对“为何做”进行了阐述;不但规定了“从现在起”应当怎样做,也对不遵守党的纪律、不符合党的规定的行为怎样处理作出了明确的指示。第一段陈述发布本指示的缘由,用“为此,中央决定”过渡到指示事由部分。事由讲完,即告结束,行文干净利落。

【例文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行,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的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予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否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二、 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三、 抓紧搞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他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普遍制定乡规民约,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林区和毗邻地区的木竹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不允许按人平分。

四、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能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今后如何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以及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例文来源:百度法律)

【评析2】

本例文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布置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工作而发紧急指示。乱砍滥伐森林不同于洪水、地震、大规模疫情等突发性事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为党和政府的最高机关通过紧急指示来部署此项工作,说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任务十分迫切。第一段陈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引起收文单位的高度重视。事由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和指导,每一部分的首句使用主旨句,提示这部分的内容要点。最后一段申明发文的要求,明确专项工作的时间节点。

二、 批复

(一) 批复的概念和作用

1. 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

2. 批复的作用

《条例》和《办法》对批复的作用规定几乎一模一样。《条例》规定: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办法》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二) 批复的特点

1. 行文的被动性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而作出的答复,其行文都是被动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下级机关的请示,也就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复。

2. 答复的针对性

批复都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来做答复的,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上级机关在批复中就答复什么,批复的内容有明显的针对性。

3. 意见的权威性

批复都是上级机关作出的,具有像命令一样的权威性、约束力。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在批复中说的意见,要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下级不能违背上级的批复意见;对上级在批复中提出的要求,下级也必须竭尽全力去完成。

(三) 批复的类型

1. 表态型

批复为请示而发,请示的内容大多数是下级机关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向上级提出的请求。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审核后,无非是两种答复,或同意,或不同意。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上级机关必须明确表明态度。

2. 指示型

实际工作中,下级对上级提出的请求帮助有不少是集中在认识上、政策上,针对下级机关在请示中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所做出的答复,其作用相当于“指示”。对上级在批复中发出的指示,下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四) 指示的写作

1. 标题

批复是针对性最强的公文,批复的发文单位必定是请示的主送机关,所以,批复的标题中发文单位常常会被省略,一般由发文事由、文种两种要素组成,当然,发文机关、发文事由、文种三要素的标题传达的信息最多。

2. 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也是由发文缘由、事由和要求三部分组成。

批复的发文缘由是收到了请示,因此,批复正文的开头总是要写一句格式化的句子,以概括发文的缘由。如引述下级机关来文的标题:“你市《关于××的请示》收悉”;引述下级机关来文发文字号:“你部××发〔2009〕67号文悉”;引述下级机关来文标题加发文字号:“你省《关于×××的请示》(××发〔2009〕8号)收悉”;引述下级机关来文的日期:“你处2009年7月15日请示悉”,等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其要点就是用一句话说明为什么要发这个批复。

批复的事由就是答复的内容。这是正文的重点,应紧扣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为了便于下级贯彻执行,有时还要写明执行要求。这部分如果内容不多,可以紧承批复引据而写;如果内容较多,需要分条分项写时,一般用一句过渡语“现批复如下”,然后再分段分条写出批复内容。

批复的要求。批复的内容下级机关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所以,批复不必再用篇幅重申执行要用。有的批复在写完事由后即告结束,有的则用规范性的语言如“此复”或“特此批复”作为结语。

【例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南通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7〕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通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 你省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南通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九年一月二日

(例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评析】

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规范清晰。主送机关为请示来文机关,批复事项中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等机关,用抄送的方式行文,主送机关只有一个。正文第一段陈述发文缘由,是批复最常用的规范表述方式。事由部分,分条陈述批复意见。第一条是答复请示内容,明确表态同意请示事项。第二条针对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必须执行的政策、应当做好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第三条明确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其规划、保护、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如何落实。第二、三条内容各有侧重,一同构成发文要求。

三、 意见

(一) 意见的概念

意见是一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二) 意见的特点与分类

1. 意见的特点

(1) 内容的多样性。意见既可以对工作做出指导,提出要求,又可以对工作提出建议,或者对工作做出评估,提出批评,内容广泛多样。

(2) 行文的多向性。意见既可以作为下行公文,由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又可以作为上行公文,由下级机关送往上级机关;还可以作为平行公文,送往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3) 作者的广泛性。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均可根据需要制发意见。意见主要用于党、政军领导机关,但也可用于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2. 意见的分类

(1) 指示性意见。指示性意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提出要求,做出指导、安排。这类意见对下级机关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与行政约束力。

(2) 建议性意见。建议性意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或向同级与不相隶属的机关提出对有关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例文】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 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五、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六、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七、 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 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九、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十、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和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及配送费用的监测,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十一、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并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十二、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十三、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十四、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五、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六、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十八、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九、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例文来源:《国务院公报》2010年第7号)

【评析】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事关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药物制度的建立涉及面相当广泛,因此,本文由卫生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文。第一段援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陈述本文的发文根据。第二段起,从20个方面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指示性意见。本意见的受文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文机关在下发本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受文机关遵照执行,所以,本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与行政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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