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运输和技术合同签订的文书签订运输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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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客运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就是他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旅客和承运人并不协商订立合同。而在货运合同中

客运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就是他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旅客和承运人并不协商订立合同。而在货运合同中,如前所述多为标准合同,合同也以承运人提供的托运单、货运单的形式出现,但也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合同的签订。在签订货运合同时还应慎重对待,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合同应写明托运人、收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以及承运人的名称、地址。特别是要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定的收货人,以避免货物的误交或者冒领。

2.托运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否则,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当事人应对货物的包装标准或要求作出约定,避免由于包装问题而导致货物的毁损、丢失、短少或者其他损失。作此约定也有利于在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作出约定后,托运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4.运输条件及安全要求。一般写明包装种类即可,如记明“木箱”、“纸箱”、“麻袋”、“铁桶”等;按件托运的货物无包装的,填写“无”字;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省略不写。

5.货物的装卸责任和方法。此款主要适用于公路货运等。合同可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卸,也可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货(在起运地)或收货人负责卸货(在到达地)。

6.运件费的计算标准及结算办法。此条款主要按照国家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作出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时,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的,既有利于敦促承运人认真履行运输义务,也有助于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对赔偿额能依约定确定责任,及时解决问题。

8.托、承运人应对运输期间作出约定,以保证货物按照其他合同(如托运人作为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间到达目的地。合同约定后,承运人就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鲜活货物和节令性商品时更须对此作出约定。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及一旦发生违约时能及时明确责任,合同也应约定货物超过定期间到达货运地点的,每超过一日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9.检验期限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检验期限合理作出规定。合同约定后,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灭失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10.当事人也应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作出约定,以便及时明确责任、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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