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文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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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订立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有一定依据,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法》第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

1.订立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有一定依据,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概括起来,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下:

(1)发包人经有关部门同意提出项目建议书报计划机关批准;

(2)计划机关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批准立项;

(3)有关部门联合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有关文件;

(4)发包人向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5)发包人向城市规划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发包人与勘察、设计承包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工程勘察、设计;

(7)发包人向城市规划主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订立方式

《合同法》规定,除某些保密性强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具体说,要经过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阶段。发包人招标是要约邀请,承包人投标是要约,发包人定标是承诺。

招标是发包人采取招标广告或通知等形式,向不特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发出的,以吸引对方投标的意思表示。

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指不发布招标公告,而是直接地向三家以上有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议标指在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直接与两家以上的单位商谈签订合同的事宜。

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在开标前须严格保密。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受招标人,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①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和现有基本条件;②工程款项支付方式;③招标起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地点;④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投标是投标人按招标广告或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发出的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标书。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投标人名称、地址;②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③企业概况;④综合说明;⑤工程总报价及价格组成分析;⑥计划开竣工日期;⑦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⑧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⑨临时设施占地的数量,等等。标书应加盖投标人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送交招标人。标书一经发出便不得更改。

招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在有关部门的参加下当众开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根据标价、工期和质量保证、施工方案、投标人资信等综合因素进行评议,择优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并在一个月内正式签订合同。

3.形式结构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有多层次的形式结构,主要有如下几种:

(1)统一承包合同和分别承包合同

统一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就某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_[与某个承包人订立一份总的合同,承包人对全部工程建设负责。

分别承包合同分两种情况:

①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各个承包人仅就自己承担的部分工作依合同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需尽一般协助义务。如果建设工程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则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保证工程质量。

②发包人与某个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签订相互独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里承包人虽为同一人,但几个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当事人依不同的合同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2)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也分两种情形:

①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个承包人,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对发包人负总责,这是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又分别就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发包承包合同,由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对总承包人负责,这是分包合同。

②发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承包合同,由他们分别对发包人负责,这是总包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又就其承担的部分工作分别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由他人分别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责,这是分包合同。

(3)总合同和年度合同

总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整个工程根据工程计划、初步设计、总概算签订的总协议。年度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每一年度的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工程概算或预算所签订的年度施工合同或单项工程建设合同。总合同是年度合同的基础,年度合同是总合同的具体化,二者内容应互相协调一致。

4.主要条款

(1)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②发包人提交的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及期限。包括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承包人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速度和设计文件的份数等。③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④勘察、设计费用。包括收费的依据、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等。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协作条件。如发包人进行现场清理的责任,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纠纷的解决办法等。⑥违约责任。

(2)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合同中应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建筑结构、规模、工程量、投资额、资金来源及工程批准文号等。②建设工期。包括整体工程和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③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优良或合格。④工程造价。招标工程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总概算投资包干工程以经审批的承包额为准;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工程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⑤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提供及进场时间。⑦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⑧工程验收。包括验收时间、方法和标准等。⑨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⑩环境保护、交通路线安全措施的承担者及承担方式。⑨双方的协作事项。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和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纠纷的解决办法等。⑩违约责任。

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当事人各方的义务。

(1)勘察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发包人的义务:①向勘察人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及附图,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等的可靠性负责。②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③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在勘察合同生效后,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30%的定金。④维护勘察成果。不得将勘察成果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也不得擅自修改,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勘察人的义务:①保证自己具备从事勘察工作的主体资格。②按约定进行勘察工作,并按约定的时间、质量提交勘察成果。③对勘察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④因勘察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⑤按约定完成其他协作事项。

(2)设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发包人的义务:①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和附图,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②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和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③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④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⑤支付设计费。在设计合同生效后,向设计人给付设计费20%的定金。⑥维护设计成果。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否则应赔偿设计人的损失。

第二,设计人的义务:①保证自己具备从事设计的主体资格。②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的设计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进行设计,并按约定提交设计文件。③对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④因设计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⑤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予以配合,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3)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发包人的义务:①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志、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做到“三通一平”;向承包人提供技术资料。②按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并对此负瑕疵担保责任。③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④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⑤组织工程验收、竣工结算。

第二,承包人的义务:①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保管。②及时向发包人通知有关事宜。包括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③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必要监督。对发包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④严格按施工图和说明书施工,如期完工和交付。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噪音、废气、废水、垃圾等的排放标准。⑥施工中发现隐蔽的军事设施或国家放置的测绘标志、重要的民用管道、线路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暂停施工。⑦保证施工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⑧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⑨按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⑩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6.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①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允许承包人顺延工程日期以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②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③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应按勘察人、设计人实际工作量增付费用。④工程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发现问题,由发包人自己承担。⑤超过约定日期验收或支付工程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而不支付价款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价款从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⑥发包人拒付或者少付勘察费、设计费或工程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费、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的损失。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此而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⑧因勘察、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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