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号小编: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检刑抗字第×号”。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三、分类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检刑抗字第×号”。
3.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
三、分类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
四、范文
范文1:
××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抗字[2004]1号
××区人民法院以[2004]×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案判决: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有:2002年6月25日,被告人李××利用报账的便利,以虚构办公用品为名,将公款人民币34500元转出并占为己有;2003年6月30日,被告人李××利用负责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的职务便利,在经办车辆装饰过程中,以加大转账金额的方式,将公款人民币18000元占为己有。而××区人民法院以[2004]×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以其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为名,将公款人民币34500元转至某超市购买购物卡的行为,其本单位领导张××在其证言中证实李××是受其指派履行其指派的任务,并有张××签字报销的财务凭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不能举证被告人李××将购物卡或非法侵吞或擅自挪用或非法占为己有的证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以虚构办公用品为名,贪污公款人民币1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能举证其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已掌握了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进行调查,提取了证据,从举证责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自首),本院予以采纳。”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李××庭审前一直均供认,其利用本单位领导张××签过字的报账凭证,擅自将公款34500元转至某超市购买购物卡,并占为己有。被告人李××当庭翻供,并辩称购买购物卡曾经张××同意,且张××同意其将卡拿回家中保管。但在保管过程中,他不慎将购物卡遗失,没有报警,没有报告单位领导。其翻供的理由不成立,李××是具有大专文化的副主任科员,有较高的文化及判断能力,其在当初供述时,完全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供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李××也当庭承认,购买购物卡后,卡一直由其控制在其家中,直到“遗失”。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物应由专人于指定地方保管,不能将公物保管于自己家中。其称“遗失”既无证据,也不符合常理。价值如此大的物品,遗失后既不报案,也不向单位领导汇报。因此,只有一种可能,即隐瞒公物的去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关于李××自首的问题,有侦办此案××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有关该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群众举报(包括起诉书列举的两起犯罪事实)而案发。且不说本案是基于群众举报而案发,即李××还未交代前,司法机关就已掌握其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就其庭审翻供的事实,就不能认定其有自首。因为自首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真诚悔过,李××的翻供,本身就证明他没有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没有悔过的诚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2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范文2: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地址:西安市××××××号
抗诉请求: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既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材料支持,完全主观臆造出来的。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后来又认为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很明显“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又与“经济犯罪嫌疑”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属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第十条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违规操作的事实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的,就连终审法院也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储蓄存款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明显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处理。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诉讼,应予纠正。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日
第八节 补充侦查决定书
一、概念及作用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后,将补充侦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这是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如“×公刑字(年度)第×号”。
3.受文机关。
(二)正文
主要包括引言和补充侦查的结果。
1.引言
写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发文时间、案号,退回案件名称,并告知已补充侦查完毕。这部分有固定格式,按要求填写。
2.补充侦查的结果
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将补充侦查的结果逐条写清。要能反映出补充侦查的方式、方法和所获证据情况。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没有查清的应写明问题无法查清的原因。补充侦查的每项内容一般包括侦查范围、查证的事实根据和结论三方面内容。
(三)尾部
写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所附案卷材料名目、数量及随案移送物证情况等。写明文书制作时间并盖公安局印章。
补充侦查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注意事项:针对性要强。制作时应针对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答非所问。
补充侦查报告书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范文
范文1:
补充侦查报告书
×××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公刑字(19××)14号××市××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19××年1月10日以×检诉字(19××)3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我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张××杀人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你院所列第一、第二、第三项补充侦查内容,经我局技术部门法医研究认为:原始鉴定和补充说明意见结论,李××死亡系机械性窒息所致,所列矛盾点已得到排除(详见19××年8月15日法医报告书)。
二、你院所列第四项补充侦查内容,我们认为,已经做了最大努力,无法进行工作,故不再补查。特此报告。
现将该案预审卷宗壹卷及补充查证材料二十五页附后,请审查。
(公安局印)
19××年7月6日
范文2:
×××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
×公预字(19××)8号
××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19××年8月25日以×检刑字(19××)2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我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司××故意伤害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本案起因,纯属口角引起。19××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约周××、刘××到××舞厅跳舞。在跳舞的过程中,司××的女友吴××对司××说李××对她耍流氓,司××找到李××大骂,导致双方殴打(事前双方互不认识),造成一死一伤(具体情况见原卷30页犯罪嫌疑人李××供述,原卷80页证人刘××证词和汪××补充证明材料)。
二、本案造成一死一伤的结局到底是几人所为的问题。经再次审查,当晚打架,只有司××一人拿刀捅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都是司××一人所为,详见犯罪嫌疑人司××供述(原卷20、21~26页)和同案犯罪嫌疑人李××供述(原卷30、35页),以及司××女友吴××的证词。
三、关于汪××是否参与打架的问题,查证结果予以否定。据补充侦查审核的材料,汪××在发案时,一直在场,但他没有参与打斗。犯罪嫌疑人司××、李××及其他在场人也证实汪××没有参加打架。汪××与此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现将该案预审卷宗壹卷及补充查证材料贰页附后,请审查。
(公安局印)
19××年7月20日
第九节 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分类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有罪,构成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或作出无罪宣告的结论性司法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制作的。
一审刑事判决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判决结果是否有罪,此判决书可以分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两种。无论判决的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第一审有罪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无罪判决书在格式样本上是一致的。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又可分为处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
按诉讼适用的程序分,可以分为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两种。按提起诉讼的主体分,可以分为一审公诉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刑事判决书。按是否在刑诉中附带民事诉讼分,可以分为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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