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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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第十八章办法办法是国家领导机关对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政策等,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办



第十八章 办法



办法是国家领导机关对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政策等,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两种。

实施办法是以实施对象为成文主要依据的文件,具有附属性,是对其附属文件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办法中或对其附属的文件在整体上的实施提出措施办法,或对某些条文提出施行意见,或根据法规精神再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管理办法是各类机关在各自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实际管理工作尚无条文可依的情况下制定的,以供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这类办法是独立的,没有附属性。

第一节 特点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提出的具体规定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一性

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工作或者方法、步骤的运作进行规定,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因为工作与工作之间是有区别的,某项工作的办法不能适用于其他工作,所以说,办法的内容比较单一,具有针对性。

2.管理性

办法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法则,对实施某个文件精神的办法、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它主要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落实和执行制定标准和做法。因而,它具有管理性。

3.操作性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侧重具体的措施和可行性,即说明采取什么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行文对象指明办事的途径,因而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二节 行文对象

办法的行文对象相对有限。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者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做出的规定,所以它的行文对象只是参加工作或者活动中涉及的人,不关涉其他的人。

办法的行文对象都具有从事该工作的相关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行文语言做到详略得当即可,不需要事事交代清楚。

第三节 格式

办法是法规性公文,它的格式有法律明文规定,主要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两部分内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部分构成。

(2)制发时间和依据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注明。括号内可以是办法制发的日期和会议,可以是办法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亦可以是批准办法的机关、时间等。

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公文同时发布,制发时间和依据会在令中表明,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

正文一般有依据、规定和说明三项内容。一般每部分的内容都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写清楚。

3.结尾

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第四节 语体的特点

办法是法规性文件中的一种,它的语体特点主要有明晰性、专业性和通用性三个方面。

第一,明晰性是指办法条文以规范工作或活动中的具体的社会行为为任务,必须做到明确无误,针对性强,不能有歧义模糊的地方。

第二,专业性是因为办法是针对具体的某项工作或活动而定的,行文对象是工作或活动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语言就可以相对更强调专业性。

第三,通用性是指办法中的语言在专业术语之外,不能使用晦涩深奥的语言,要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第五节 遣词造句技巧

办法的语言重在规范行为,因此在遣词造句方面,要做到语言明确,句式恰当,结构合理。

语言明确是所有法规性文件语言的共同特点,办法也不例外。词语使用要力求准确、贴切。

句式恰当是指长短句的使用要错落有致,使用长句来说明复杂的地方,使用短句说明简单的地方。句式安排恰当,才能使办法阅读起来不费力,容易理解。

结构合理是指段落内部的逻辑结构要合理,句子与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要合理。

第六节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略)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略)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略)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略)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略)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略)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范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一篇工作管理办法,包含了所有办法的必备格式要素。范文开篇点明办法的依据,接着对办法的适用情况做了具体的描述,对所有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做了规定,而且规定都是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为实际中的实施指明了方向。

?范文解析二: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略)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略)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略)

(略)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略)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略)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略)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7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范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是一篇文件实施办法,即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提出的办法,对其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在正文中,对不同程度违反办法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的区别说明,充分体现了办法的权威性和法规性。“不得违背”、“依法追究”等词语的使用可以体现出其强制性。第二章第五条中的数字使用貌似模糊实则准确,使办法的明确性得以充分体现。

第七节 经验分享

办法是法规性公文的一种,写作中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要做到严谨、清晰、合理

办法的篇幅长短、内容多少决定了办法写作的结构方式。如果内容不多,可以用分条结构;如果内容比较丰富,则将规范内容适当分章,每章再另分节或条。

2.条款做到具体、明确

办法是针对某一项具体的工作或活动而制定的具体处理方法,不管是管理办法还是实施办法,都要写得具体、明确,不能含糊笼统。特别是规范项目,要对概念、范围、原则、规范、责任和施行要求等做出规定,以便于操作。

3.要注意效用上的实践性与合理性

办法是为保证特定的工作或者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处理方法,所以可操作性必须强,具体措施要合乎逻辑,力求每一步的操作都是合理的、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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