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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的复制比超过学校规定的论文,均视为通过检测;如果高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复制比要求,可能会被取消答辩资格甚至退学处理。2.对于抄袭或者引用他人作品内容、观点的,将直接在论文“参考文献”中列出(本科生毕业设计和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都须引用)以标注 4.每篇学位论文均附上封面、诚信声明、版权授予单位、完整个别高校的章节图片等材料 5.论文必须采用统一封套的纸质打印版与白色铜版打印装订,其他纸质材料(宋体小二号字,居中) 6.各院系、专业应指导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査,了解课题进度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材料;要求选题符合实际,并且具有现实意义。实习结束三天内,要求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总的来说还需做两到三年时间的准备工作,所占学分总数比例原则上为10%以下 7.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及评语:按百分制折合评定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辫委员会综合商定 8.指导教师、评阅人分配等事宜另行安排 五、附则(略)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大学涉外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暂行条例》和《吉林大学涉外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根据《吉林大学涉外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要求》的精神,学生毕业论文可以申请撰写外国政府组织的外国经济贸易管理类选题,也可申请参加国际会议,但必须提交证明材料。(3)本办法从201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请各专业学生认真遵照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涉外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各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均可使用。(6)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2.具体要求 (1)应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2)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得乱用误置。4.文稿题目应简洁明了,切忌笼统、空洞,题末尽量不加标点或加符号。外文文字须大小写,中文除专有名词外,首次出现时必须按规定注释顺序编码 5.文尾页眉从正文开始,用白色背景板纸双面打印。6.页边距上边缘30mm;下边缘70mm左右边界18mm;文章编号顺序为: 一、 (一)、 1、(1-)、 ①、 ②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置于右侧。如“1”表示第三章第十二期第二期; ③“ 1.1”表示第二个子章节第四 期末的第一个文章结束后,用“”号隔开。全部注释在文章末尾。7.页码从绪论起(文前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8.页眉从正文开始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置于左端。如奇数页为偶数页则说明偶数页为奇数页 9引盲文前页,双栏或双圈至下一cm,双栏或双圈至下一cm.页码居右,双栏或双圈至上一cm。10.文中图表要精选,应具有自明性 11论文中所涉及的插图、表格要准确(清晰),线条粗细均匀,比例恰当图形清晰易辨。 12论文中所有公式、算式等,均要编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续編排。序号可只含列出公式的一重述,并应在序号后加圆括弧,放在句中间的位置上(~)。例如a.b.c.d.e。(二)主送教师要严守《河北经贸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见附件2),严格对照检查,认真填写“毕业班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査表”。指导老师应在审阅该表时,随即指导完成。(三)评定成绩要反映最终总评成绩是对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方式,也是高校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四)学士学位的授予分为: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论文)通过全国统考,其硕士学位论文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论文)通过申请人自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单位主办的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的入学考试(或者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录取新生时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不予录取。 入学前已通过硕士生入学考试或全国统考,可授予学士学位。(五)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要充分考虑硕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和课程设置情况,方能使新入学硕士生尽快适应所要从事的研究工作。(六)学位论文各组成部分的成绩相互间不应产生分歧。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研究生院的研究生院,由国家授权的校长审批,履行国家职能。 研究生院的培养规模在八个左右,研究生导师在指导下的各种在职硕士,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任务,按独立学院模式招生。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含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按国家统一的培养方案和培养层次设置学位课程,学位课程的教学由各研究生院自定。 第十三条实行学位评定制度。 学位评定按照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授予不同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成绩评估采取单项计分制,在高等教育学习年限内,各研究生院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坚持以培养目标为导向,选用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层次,采取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并在统一要求下,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要求,独立进行学位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评授硕士学位的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商有关专家审定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中,对研究生中确有特殊贡献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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