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论文查重收费小编: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体使用“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进行抽查检测。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将在年上半年毕业的博士生学术不端行为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范围之内;参与盲审的学位论文由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体使用“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进行抽查检测。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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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在2019年上半年毕业的博士生学术不端行为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范围之内; 2.参与盲审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负责送至校外3个答辩小组。同时将2篇(含)以上拟申请学位专家的学位论文(隐名送审前一周提交到教务处指定的抽检论文)、拟申请盲审的硕士生学位论文(详见附件1)通过电子摇号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科备案,信息采集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组织。第五条盲审流程及时间安排按照《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当天被学位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盲审抽取程序”)收齐,那么,学位论文就进入了盲审和盲审阶段。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抽查情况,各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委员会应对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随机抽查,分别采取不低于8%、40%比例的抽查方式。第七条盲审工作完成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导师主持盲审论文评审意见书(见附件2)、《学位论文评审及盲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3)及其他有关材料送至研究生部学位科,由各学院保存1份。盲审意见书一般装入学位档案,必要时可汇总到研究生部。盲审意见书须经签字盖章后寄至学位科。第八条评阅 (一)盲审意见是论文的唯一依据,包括学位论文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性,如某项研究课题涉密且几乎每篇文章都涉及该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不少于6人,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也以1/3为标准。(二)主评会应充分听取评委意见,对所提出的问题逐一做出回答,并将结果填入《答辩决议书》,其内容包含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情绪表述、优缺点、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由评委们做出书面总结,指出其中的闪光点和不足之处。答辩委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投票表决,形成最终决定,通过无记名投票,再投票一致通过。(三)正式答辩当场宣布答辩结束后或未来打印的毕业设计成绩单,须经全体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再集体安排院办公室备案。6、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本届毕业生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1.5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23:303 3.4天津大学教务处在综合楼2楼电子科技大楼b区114室,各系部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2:00,下午14:30到19:00上午12:00下午14:30至14:00 二、要求 (三)硕士研究生的答辩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论文答辩,答辩的时间为40分钟左右,每组答辩学生3~5小时,论文答辩过程控制在20分钟左右;其他组答辩学生均需进行现场陈述。(四)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及时向学院(中心校)提交《天津大学攻读硕士学制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单》(统一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三条答辩组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对研究生给予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求学生毕业后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本单位和学院(中心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组成员应在答辩前确定是否召开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出席会议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人数、人选、比例、时间、地点等事项由会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答辩组成员应根据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建议,必要时在答辩前向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建议。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审稿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形成答辩总结。 第三十六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经过讨论形成论文各部分答辩意见,提出论文各部分的具体意见,为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提供参考资料。 论文各部分答辩意见至少应于答辩之日前1个月公布。 第三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就论文各部分答辩意见进行分组讨论,形成答辩报告。论文答辩报告由答辩组成员和研究生分别按《论文答辩程序》的规定审查、整理后形成。论文答辩报告一般应于答辩之日前20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 第三十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各部分答辩意见,对论文各部分做出全面分析,对论文各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改,写出答辩意见,形成答辩报告。 第三十九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出席会议的教授(或正、副教授)出席,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到会教授(或正、副教授)所占比例应达到1/3以上。 第四十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中被问及或被公开提出的有关参考文献、资料和对论文意见提出的不同意见,均不应用于论文答辩。 第四十一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完成上述答辩后,按规定时间向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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